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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授课后主持人总结简短(模板③篇)-爱游戏全站app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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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专家授课后主持人总结简短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法院、人社、司法、妇联等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职能优势,形成化解争议合力,公正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妇联共同研究,决定成立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机构

  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妇联联合成立,同时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设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区仲裁院),悬挂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标牌。区仲裁院具体承担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负责对调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调解中心应当刻制和使用机构名称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协调和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中心应当悬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徽,并将调解中心受理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员名单、调解员职责、调解工作流程等上墙公示。

  二、工作目标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争议数量大幅增长的态势将持续存在。为积极应对当前形势,满足当事人多元服务需求,缓解仲裁办案压力,通过建立调解中心,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 及时、公正、高效、便捷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法律援助引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调解中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运行,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妇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各负其责、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的联动机制,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二)自愿调解、依法公正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三)服务为先、高效便捷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流程,为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便利。把服务理念贯穿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耐心、更贴心、更暖心的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四、工作职责

  调解中心接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的委托,承担区仲裁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裁决后释法答疑、心理疏导、信访维稳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协助用人单位建立预防预警机制等服务。

  五、工作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并按照《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立调解员专家库。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妇联共同选派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2-3名担任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选派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工会代表、职工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人民调解员、优秀的法官、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

  区人民法院负责委派优秀的法官指导协调调解员并参与开展调解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及考评工作。调解员应持证上岗,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区司法局负责协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区妇联负责为妇女劳动者特别是“三期”妇女劳动者提供援助,并参与开展调解工作。

  特邀调解员应当符合《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员的有关规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妇联等五家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特邀调解员培训工作,把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培训分别纳入司法调解、工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颁发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等证书。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中心日常办公经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总工会根据《xx总工会关于拨付“法院 工会”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工作试点经费的通知》文件精神,在自治区总工会拨付项目经费后,及时将该经费转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文件规定的经费用途进行列支。

  建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补助制度,按照“一案一补”的基本原则,参照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财政厅《关于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桂人社函〔20xx〕245号)规定的调解员的办案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妇联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六、工作程序

  调解中心调处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xx〕30号)、《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xx〕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xx〕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区仲裁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区仲裁委原则上先向申请人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引导其选择先行调解解决纠纷。申请人同意先行调解并提交《先行调解申请书》的,区仲裁委应当暂缓受理仲裁申请,并与调解中心做好对接。调解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应确定一名特邀调解员并督促其在3日内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征询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核对相关证据,做好笔录,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引导当事人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帮助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除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协议书之外,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但应在调解笔录中予以记载)。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信息、争议事项、调解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特邀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中心各执一份,调解中心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区仲裁委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邀调解员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适当延长。劳动人事争议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先行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同时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将调解结果反馈给区仲裁委,并制作调解不成的结案报告附卷存档。

  区仲裁委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及实际需要,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区仲裁委应向调解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函中应注明调解案件的期限,并将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及证据等有关案卷材料复印件随函移送。调解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应确定一名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中心应及时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调解情况复函》及其他案卷材料移送区仲裁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向区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区仲裁委收到当事人书面撤回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准许。当事人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区仲裁委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特邀调解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在委托调解函规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委托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终止调解,将《调解情况复函》及其他案卷材料移送区仲裁委,由区仲裁委依法恢复仲裁程序。

  对区人民法院委托给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接受委托后,指派给相应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其调解程序和案件归案均参照前款处理。

  调解中心调处案件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应当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沟通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对接工作部门,在名册管理,调解员培训、考核、奖励、惩戒,联合调解平台建设和程序对接,以及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方面加强信息交流反馈,切实提升工作协同水平。针对劳动纠纷多元化解、联合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困难,及时反馈通报、协调处理。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争议矛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爱游戏全站app官网入口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二)完善经费保障。人社、工会、法院、司法、妇联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经费支持机制。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以旁听案件审理、编发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等多元化解方式的社会接受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篇: 专家授课后主持人总结简短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劳动人事争议处于高发时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联动机制,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xx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市调解中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社会为目标,凝聚社会力量和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方法途径,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xx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优化xx市营商环境、建设平安xx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确保市调解中心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坚持专兼结合、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提升调解员队伍能力和素质。坚持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联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市调解中心,实现多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四、市调解中心性质、职能、调解范围

     (一)性质市调解中心(非法人工作机构),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xx市人民法院、xx市司法局、xx市总工会、xx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文成立。

     (二)职能1.建立调解员库,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2.对聘任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及业务培训;3.承担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承担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4.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5.做好调解案件的登记、材料整理、统计归档、案例收集汇总工作;6.宣传劳动人事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7.统筹做好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衔接;8.开展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三)调解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运行机制

     (一)受理登记。市调解中心对劳动人事争议,及时进行登记、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二)指派。市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类别,直接组织调处或视情况分流调处。

     (三)联合调解。市调解中心对事实清楚、过程并不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及时予以调解。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较复杂问题,由市调解中心集体会商、专人牵头并确定参与调处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努力实现对口对接,直至问题较好解决。对涉及群体性的劳动人事重大矛盾争议,市调解中心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多方联动,集中力量解决。

     (四)办结报告。调解员对市调解中心分流调处的劳动人事争议,或市调解中心直接组织调处的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告知争议当事人并及时向市调解中心报告原因。凡调解无效或调解协议拒不执行的案件,要告知争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定期回访。对已经调结并形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市调解中心组织专人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议的落实。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由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愿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人员组成。仲裁机构、市调解中心根据调解需要,从调解员库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市调解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调解员库,设立调解员名册并公布,对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二)建立纠纷调解例会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劳动人事争议专题会议,定期对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劳动纪律、卫生安全的纠纷预防和联调工作。

     (三)建立纠纷调解联动工作制度。即建立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应邀或定期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各基层调解组织解决重大、疑难、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立专业咨询机制,邀请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法官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全市建立业务指导机制。

     (四)建立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各基层调解组织每个月底都要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建立培训制度。对聘任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跟班学习、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市调解中心配备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经过培训后,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通过招募、遴选后聘任。

     (二)场地保障。市调解中心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仲裁院),市仲裁院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市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经费保障。市调解中心的经费包括办公经费、调解员补助、成员单位补助经费等。将市调解中心建设运行经费列入仲裁院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八、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的支持,解决调解人员、调解补贴、经费保障等问题,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一)人社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二)法院要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街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街接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街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实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案件统计报表交流;对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突发及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会商,共同研究处置方案,促进劳资纠纷妥善处置。

     (三)司法局要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强化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女职工等维权的服务力度,对符合受援助条件的对象,实现“应援尽援”,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提供申请法律援助咨询和指引,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四)工会、工商联要发挥引领作用,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依托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化解争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沟通、联合会商、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篇: 专家授课后主持人总结简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发〔20xx〕26号)、《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xx〕53号)要求,为进一步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县两级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设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xx年11月底前,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总工会共同完成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后,将深入实施“е 3332”工作模式。建立健全“云调解”工作机制,打造联调中心实体化和“е平台”建设。通过组建“三团”(一线调解团、专家团、讲师团),推行“三联”(部门联审、同城联办、市县联动),落实“三问”(当事人“问诊”,调解员“问症”、管理员“问效”)措施和资金“双保障”(人社和工会部门的政府办案补助资金)机制,实现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的,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和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安排

  (一)筹备阶段(20xx年9月20日前完成)

  1.制订工作方案。结合xx实际,经过调研、论证,制定xx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方案,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以人社局、总工会两个单位联合发文形式在全市铺开。

  2.明确机构名称。市县两级机构名称分别为××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调中心”)。

  3.确定工作场所。xx市劳动人事争议联调中心设办公室、调解室、“云调解”室、档案室等场所组成,分别承担接待、分配、调解和远程调解、档案管理等功能。

  xx市劳动人事争议联调中心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一楼东侧,设一个接待大厅(面积约50平方米)、两间调解室(一间面积约50平方米、一间面积约为20平方米)。联调中心内悬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挂徽,落实告知引导、调解处理、档案管理等案件管理制度上墙,调解室可悬挂联合调解室或工会××调解室。

  4.建立调解员库。建立xx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设“一库三团六服务队”。即一支调解员队伍,设一线调解团、专家团、讲师团3个功能团,分兴宾、象州、武宣、忻城、金秀、合山6支调解服务队。

  5.第一批调解员入库。经过20xx年5月全区调解员培训合格的市直企业调解员,经过公示、审批等程序后入库。

  (二)建设阶段(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

  1.市级联调中心工作场所建设。在市人社局大楼重新改造现有办公场所,设置劳动维权接访大厅、调解室等固定场所,配备“云调解”平台设施一套,配备专职调解员、工会驻点、律师值班等办公设施各一套(含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等),配备调解室办案固定设施一套(含中型会议桌椅、视频监控、录音笔等)。

  工作场所通过验收后,举行揭牌仪式。

  2.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培训、审批、发证等环节,建立全市统一、规范、专业的调解员库。

  (1)第二批调解员入库。经过调解员培训合格的各县(市、区)调解员,经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示、审批等程序后入库。

  (2)调解员培训。市人社、市总工会两部门联合举办调解员培训班,组织全市各基层调解组织、各基层工会组织中的调解员(非机关事业编人员)以及部分律师代表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培训证。

  (3)集中发放调解员证。公示、审批等程序,集中开展调解员证发放活动,探索开展入库宣誓仪式。

  (4)组建“三团六服务队”。一线调解团由入库的基层调解员组成,下辖兴宾、象州、武宣、忻城、金秀、合山6支调解服务队,负责各片区调解工作;专家团由入库律师组成,负责对疑难案件进行调解,也可以应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解;讲师团由市县两级人社、工会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3.启动。组织联合调解启动仪式,活动议程包括领导致辞、机构揭牌仪式、培训班结业仪式、调解员入库宣誓仪式、“三团六服务队”授旗仪式、宣布联合调解工作正式启动等内容。

  (三)运行阶段(20xx年12月起)

  1.运行模式。实行“常驻 随驻”办公、“指派 随抽”办理、“线上 线下”办案等工作模式,实现“人社 工会”调解机制无缝对接、纠纷调解一岗受理的目的,使联合调解工作效率更高、质量更优。

  (1)“常驻 随驻”办公模式。市级联调中心配备1-2名专职调解员常驻,县级联调中心各配1名专职调解员常驻,接收办理日常业务;人社、工会等部门安排相对固定兼职调解员,发生集体争议、敏感性争议等可能影响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情况时,实行随叫随驻制;邀请律师代表定期入驻窗口办理业务。

  (2)“指派 随抽”办理模式。对发生纠纷的案件,原则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联调中心指派调解员进行处理。因案情复杂或当事人有迫切要求的,经过人社、工会等行政部门评估后,可从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办案补贴按属地原则支付。

  (3)“线上 线下”办案模式。采取线下调解为主、线上调解为辅的调解模式,通过调解员与矛盾双方“面对面”交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诉求,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纠纷和当事人思想情绪。对于异地调解或因案情复杂由联调中心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异地调解的案件,开展“云调解”模式。

  2.工作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完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推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1)建立部门联审、同城联办、市县联动等“三联”工作机制,实现案件归口管理、提速处理。加强人社、工会等部门对集体争议、敏感性争议等重大案件联合审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探索市直和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同城联办工作机制,实行案件处置统一接单、集中分配、共同处置,致力化解兴宾区任务重、难度大等问题;建立市县联动调解工作机制,打破属地办理局限,引入专家调解工作办法,拓宽疑难案件的处置渠道和当事人的选择权,维护劳动人事争议的健康发展。

  (2)建立“问诊”“问症”“问效”等“三问”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联调工作流程。当事人前来“问诊”时,专职调解员要注意收集资料、认真引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或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确定案件调解员后,调解员要深入了解情况,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要认真填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登记表》,并进行归档管理。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也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

  (3)建立资金“双保障”机制,确保资金来源有保障、资金去向有监管。制订劳动人事争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一套流程办理、两个部门审批”等模式,加强对人社、工会等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经费的统筹管理,使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同时,建立发放、领取、复核、监督等办案补助发放制度,确保一个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能在人社、工会等部门多次申领补助,确保政府资金不受损失。

  (4)建立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多方参与、多元调解。通过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协调配合、联合调解等机制,重点解决多元调解中各方沟通不畅、协调不灵、联而不动、动而无力等问题,推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程序连接、联调联控的目标。通过建立重大案件多元调解应急机制,发生集体争议、敏感性争议等可能影响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情况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坚持调解优先、妥善处置。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并就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进行交流磋商,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重大、突发及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会商,共同研究处置方案,促进劳资纠纷妥善处置。

  3.工作流程。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到联调中心申请调解,或者通过网络方式申请联合调解,也可以由联调中心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开展调解。对于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由调解仲裁行政部门转专职调解员纳入联合调解办案进行管理,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协调联动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法协调的原则,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各类劳动人事争议。

  (二)围绕工作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联调中心”牵头单位作为直接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任务,把服务管理前移到联调中心。参与联调中心建设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要形成整体合力,履行好配合责任。市人社局要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研究协调各方解决“人、财、物、场地”等突出问题,要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工会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多元调解。

  (三)做好宣传引导,提高联调实效

  加大对“联调中心”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会到、乐到、常到“联调中心”反映和解决问题。要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联调中心”的认识,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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